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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

1999-05-03 来源:光明日报 ○巴方 我有话说

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取得的收付款凭证。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,又是核算和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,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。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,在发票的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保存方面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定。那么,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领购发票?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开具发票?是否每一笔收付款项都要开具发票呢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具有发票领购条件的有三类情况: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,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(包括正、副本)后可领发票。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;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,可以按规定程序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;三是临时到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凭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,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。此外,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。此类情况主要是指一般不从事日常的生产、经营活动,但临时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,其对发票的需求是临时性的,甚至是一次性的。因此,这些单位或是个人如果需要临时使用发票,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。在申请开具的同时,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生购销业务、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证明。对于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,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。这样,既解决了某些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发票的问题,又防止了税收流失。

正确地开具使用领购来的发票,是一个关系着经济领域诸多方面的重要问题,也是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: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同时其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对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,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,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。这样,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,除规定对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情形外,都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,这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。同时,免予逐笔开具发票,并不等于可以不开发票。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,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,不应成为免开发票的理由。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,购买小件商品或服务消费金额较低,店方以此拒开发票,或是以商品销售小票、收据等凭证代替发票的情况,这些做法都属违法行为,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。同时,广大消费者应该养成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付款时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,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。

并非任何情况下的收付款行为都要开具发票。单位和个人发生非营业性收取款项时,除特别规定以外,不得开具发票。发票限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,单位内部各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不得开具发票。再有,一般情况下,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,但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,付款人是无权自己制作凭证证明自己款项支出的。但是在经营实践中,有两种情况比较特殊。一是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、林、牧、水产品和废旧物资时,由于个人交售上述产品、物资一般不是固定的经营活动,个人收到货款后没有发票开给对方作收款证明。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,又由于收购网点一般比较分散,从收购单位到税务机关往返比较麻烦,不开发票既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,也不符合收购单位的财务制度要求;二是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个人支付稿酬、劳务报酬等款项时,领款人也没有发票开给对方做收款证明,而付款方又有向收款人代扣税款的义务。为了利于加强税收监控,也为了方便用票单位和个人,允许由付款方开具发票。付款方开具发票后,仍应由收款人在发票上加盖印章,作为付款方支出款项的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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